南京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公积金代办
南京住房公积金最新贷款条件是南京什么呢?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最新规定,具体贷款条件如下:
1、办理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代办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公积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正常状态。金贷
2、款需借款人必须是条件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南京大修自住住房的办理产权人,且购买、住房建造、公积翻建、金贷大修的款需公积金代办公司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条件办理购房贷款的南京,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
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
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⑴、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⑵、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⑶、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6、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